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当前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准入条件,要选择有实力、有经验、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专业企业,既防止准入门槛过高、缺乏竞争,又防止准入门槛过低、片面低价中标乃至跑马圈地的行为,特别是要严格限制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竞争性设施建设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行业平均水平的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二、规范特许经营权授予程序 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地方,在保持适度竞争和遵循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同一地域范围内同一领域的特许经营权,原则上授予两个以上特许经营企业。各地在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前,要严格落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备案制度,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完善和规范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各地在确定特许经营企业后,要参照《湖南省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通用文本》、《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通用文本》,及时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已实施特许经营但仍未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的,要尽快组织补签。合同(协议)要重点明确以下内容: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明确合同适用范围和项目边界条件;明晰服务价格构成,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调价机制,增强服务价格对外部政策变化的适应性;明确撤销或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况及处理措施,特别是因技术、标准更新换代、企业无法继续履约时的解决方案;明确中期评估实施的年限、方式、评估结果运用等制度;根据项目的生命周期,科学合理确定特许经营年限;约定因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及地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再投入时的磋商机制;约定项目因阻工、征地拆迁、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延迟建设或无法建设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量及污水进水水质等外部条件的保障责任和义务;约定特许经营权转让收购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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