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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3)

时间:2017-02-10 11: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上海市政府 点击:
【摘要】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日前发布实施,提出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到本世纪中叶,上海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全面改善,土地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方案》全文如下: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本市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此基础上,按照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本市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本市农用地分类清单,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等)

  (二)加强耕地分类管理

  1.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结合本市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现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等)

  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减施农药化肥、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保护措施;优先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198”建设用地减量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责任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县政府等)

  2.推进落实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根据土壤环境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市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2018年底前,出台本市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和土壤改良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研究制定耕地农作物种植负面清单,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结合“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区治理、郊野公园建设、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治理,实现安全利用。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结合本市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优先调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制定退耕还林或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潜在受污染耕地,落实有关治理措施。到2020年,全市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面积14万亩。(责任部门: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等)

  (三)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林农药施用结构及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以发展林下经济种养模式的林地园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加强林地园地分类管理。对林地园地实施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对安全利用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并结合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管理措施。对潜在污染林地园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不适合人群活动的,采取封闭、隔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试点开展生态治理修复。(责任部门:市绿化市容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县政府等)

  (四)加强后备农用地资源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区土壤环境管理,建立地块档案实施跟踪管理,优先用于生态林地建设。制定复垦地块调查评估技术规程和农业安全利用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纳入后备农用地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滩涂围垦土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等其他农用地复垦土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等)

  五、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强化建设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完善相关技术体系,实施本市建设用地动态流转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在工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送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县政府等)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新建项目需要建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严格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半置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等)

  (三)强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

  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本市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制定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制定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等)

  (四)控制受污染场地规划用途

  结合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控详规划等应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建立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等)

  (五)落实监管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修复治理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信息化部门在新建项目准入、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潜在污染场地排查与风险管控等环节加强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工业用地的监管和治理修复,建立工业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制定落实工业环境治理支持政策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各区、县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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