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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时间:2017-03-06 16:0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省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河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建成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存储、信息采集、数据查询的全省土壤样品库。自2017年起,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省土壤监测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建立全省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省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50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燕山、太行山地区林地、草地、园地比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开展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林业厅等参与)

       (六)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全省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各地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七)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继续抓好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将未污染、轻微污染的草地优先划为基本草原,自2017年起,启动全省草原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将重度污染的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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