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全文】(2)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建立空气环境监测网。2017年建成省级12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形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省、市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具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监测能力,为VOCS减排考核提供技术支撑。2020年在重点区域建成4个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基本掌握环境空气污染物的立体分布及时空变化趋势。完善全省沙尘暴监测网络建设,在白银、庆阳、平凉、天水等地建设沙尘暴监测站。在14个市州逐步开展颗粒物手工监测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建成重点城市机动车尾气以及城区道路、建筑工地扬尘和工业企业原(辅)料堆场扬尘监测系统。在重点化工区域开展VOCS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实现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建立水环境监测网。2018年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城市河段、重要湖库、跨界(市、县界)河流出入界处增设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实现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全覆盖。2018年省、市两级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具备水质全分析能力并开展监测;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省界及重点市(县)界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建成4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国土部门于2018年建成覆盖全省的71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2018年建成覆盖全省330个站点的国家地下水资源监测工程项目;2020年实现全省国家级重要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100%、省级水功能区监测覆盖率80%以上、全省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覆盖率50%以上。农牧部门2019年开展水生生物监测试点,为建设全省水生生物监测体系做准备。(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2017年建成覆盖全省的由基础点位、背景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理(填埋、堆放、焚烧)场地、采矿(油田)区、历史污染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果蔬菜种植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基地及周边等风险区域增设监测点位,建立重点区域土壤风险点位网络,力争客观反映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风险状态和变化趋势。2018年省、市两级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并开展监测,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省所有县区。(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部门负责) (4)建立声环境监测网。2020年建成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网络。对交通、功能区、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逐步实施自动监测。加强典型噪声源预测与评估。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试点。在兰州市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绘制噪声地图。(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5)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网。到2020年,基本实现辐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监测网络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新增12套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使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扩展至各市州。新增6个地表水辐射环境监测断面,扩展至全省各地表水系及主要水库。新增1个饮用水水源地辐射环境监测点位、1个土壤辐射环境监测点位,使饮用水水源地、土壤辐射环境监测扩展至各市州。(省环保厅负责) 2.健全覆盖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网络。各地确定重点监控污染源名单,督导重点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法定责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省环保厅加强对各地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的指导,并对污染源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建成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监测网络。2017年,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典型生态功能区生态预警监测试点,建成以卫星遥感、地面生态定位监测为主,无人机和现场监测为辅的生态预警监测网络。利用国内主流卫星遥感数据,综合运用地学分析、地理空间信息技术以及基于人工智能的遥感综合解译技术,开展不同尺度的生态状况监测与分析评估,对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2020年,建成省级生态状况遥感监测实验室,在全省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重要湿地以及“四屏一廊”(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南部秦巴山地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甘南高原地区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和中部沿黄河地区生态走廊)典型生态区建成地面生态定位监测站或定位观测样地,开展全天候生态监测,综合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配合) 持续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将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作为考核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建设常态化的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管理体系,实现各级各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气象、水资源、水土流失、农村饮用水源、地下水、耕地、林业、地理信息、农田灌溉水等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部门配合) 2.构建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成汇集各级各部门数据的环境监测数据库,形成县、市、省、国家四级逐级贯通统一的数据传输网络,建成能够实时监控监测采样、逻辑辨别数据质量、分析处理海量数据、自动生成监测报告、实时发布相关信息、有效满足数据共享的大数据平台。到2020年,实现全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库一网一平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运用水平。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 3.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由环保部门及时统一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配合) (三)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加强大气污染物溯源和污染治理成效评估研究。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构建流域水质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重点流域水质预警系统,逐步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风险监控。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系统,判别重点土壤环境质量风险区并确定主要污染指标,加强土壤中持久性长、生物富集性高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2.严密监控重点企业污染排放。建立和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联网监控,建成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实现污染物自动预警、超标排放告警以及追踪定位,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信息追踪、捕获、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省环保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配合) 4.提升环境应急协同处置能力。在全面提升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加强兰州、酒泉、金昌、庆阳、陇南等5个市级环境监测站现场应急监测、快速监测和移动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应急监测与决策支持系统,形成全省统一指挥、区域保障有力的应急监测网络,为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提供技术、数据与辅助决策支撑。(省环保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支撑环保考核问责。持续优化环境监测业务体系设计,将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数据综合分析与环境质量考核、评估、预警紧密挂钩,加强环境监测需求与供给的协调、反馈,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督察、目标考核、领导干部离任环境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使环境监测数据真正指导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实现监测执法联动。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监测联动执法。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向同级环境执法部门通报监测结果,环境执法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监察执法同步。(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加强监测机构监管。各级各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建立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制度,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制定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建立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体系,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省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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