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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 中国区域市场VOCs排污收费

时间:2017-03-27 15:0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摘要】中国区域市场VOCs排污收费汇总

       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于2015年6月制定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将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作为试点行业,按照VOCs排放量折合污染当量征收VOCs排污费。广州在2015年7月率先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截止2015年底共对669家VOCs排放企业征收三苯排污费112.89万元。随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和云南一共17个省份(含直辖市)出台了VOCs排污费征收办法,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主要集中在环渤海、长三角两大地区。平均值约为5.9元/kg。其中,北京、上海和安徽征收时间最早,北京排污收费标准最严格,收费标准差别化最高达40元/公斤;上海、河北、江苏、山东、和浙江五省则实行阶段式的收费政策。上海和山东征收范围覆盖较为全面,上海除国家强制要求必须征收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外,收费范围还包括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山东则逐步扩大征收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根据GEP Research发布的“VOCs治理监测研究专题”,中国区域市场VOCs排污收费汇总:

序号
地区 收费时间 收费标准 差别化收费 征收行业
1 北京 2015.10.01 20元/公斤 1)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10元/公斤 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2)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 40元/公斤
2 上海 第一阶段2015.10.01;第二阶段2016.07.01;第三阶段2017.07.01 第一阶段10元/千克;第二阶段15元/千克;第三阶段20元/千克 1)按要求完成废气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收费标准的50% 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电制造、电子等12大类、71个中小类行业
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 收费标准的2倍
2)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 收费标准的2倍
3)限制类相关企业 收费标准的1.5倍
3 安徽 2015.10.01 每污染当量1.2元 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收费标准加一倍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收费标准加二倍
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收费标准的一倍
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收费标准的50%
4 江苏 2016.01.01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 基准收费标准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 基准收费标准的80%
3)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 基准收费标准的50%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
5)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基准收费标准加二倍
6)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
5 河北 2016.01.01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收费标准的50%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 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
3)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 收费标准加两倍
4)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6 湖南 2016.03.01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1)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收费标准加一倍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收费标准加两倍
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收费标准加一倍
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收费标准的50%
7 四川 2016.03.01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1)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每当量0.6元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每当量3.6元
3)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 每当量4.8元
8 辽宁 2016.04.01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1)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征收标准加二倍
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征收标准的50%
9 天津 2016.05.01 每公斤10元 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征收标准的50%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3)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 征收标准加二倍
4)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10 山东 2016.06.01 2016年6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 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基准征收标准 2016.6.1起: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自2017.1.1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自2018.1.1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自2017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6.0元/污染当量; 2)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 征收标准的75%
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6.0元/污染当量 3)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征收标准的50%
  4)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征收标准加一倍
  5)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征收标准加一倍
11 浙江 2016.07.01 2016年7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1)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征收标准加二倍
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征收标准的50%
12 海南 2016.08.01 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1)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每当量0.6元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对于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每当量2.4元
3)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 每当量3.6元
4)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 每当量4.8元
13 山西 2016.09.01 包装印刷试点行业: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征收标准加二倍
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征收标准加一倍
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征收标准的50%
5)太原市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按照(晋价费字〔2015〕359号)执行。即: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外,A.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 基准征收标准
B.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 征收标准的90%
C.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 征收标准的80%
D.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 征收标准的70%
E.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 征收标准的60%
F.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 征收标准的50%
14 湖北 2016.10.01 每当量1.20元 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征收标准加1倍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征收标准加2倍
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征收标准加1倍
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 征收标准的80%
5)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在70%-50%(含)之间的 征收标准的60%
6)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 征收标准的50%
15 江西 2016.11.01 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1)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收费标准加一倍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
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收费标准加两倍
3)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收费标准的50%
4)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收费标准加一倍
16 福建 2017.01.01 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 每污染当量0.6元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每污染当量2.4元
3)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 每污染当量3.6元
4)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 每污染当量4.8元
17 云南 2017.01.01 每污染当量1.2元 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 征收标准的50%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现值的 征收标准的2倍
3)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 征收标准的2倍
4)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 征收标准的2倍
5)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 就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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