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全文】(2)
(二)集成共享,统一发布,逐步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8.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要通过通报、会商机制,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9.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在统一数据传输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加快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并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对接,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逐级贯通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体系。各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海洋等部门要开放数据接口,建成汇集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有效控制,海量数据的深入挖掘分析,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实时发布与共享,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 10.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制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开放数据目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 (三)自动监控,防范风险,加快建立全省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 11.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及时更新完善全省主要大气污染源清单、区域空气质量多模式集合预报系统、空气质量改善成效评估系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和可视化业务会商系统,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发布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强化污染较严重地区的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建设全省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12.水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形成宏观与微观融合、质量与通量并举、人工与自动互补的全省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九洲江等流域干支流水体和大中型水库、水源地、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等的水质监测与预警。 13.土壤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水平。加强典型区域土壤重金属来源解析、土壤有效态监测、土壤可溶性毒物毒性监测,开展土壤污染物潜在生态风险研究。 14.辐射环境预警体系。建立会商机制,以环境辐射监测系统和应急监测系统为基础,以重点流域和重要区域为重点,开展核辐射安全预警监测。建设全省范围内重大辐射源监测预警平台系统,强化对监测、气象等数据的综合分析。建立核电站周围区域核辐射安全预警平台系统。开展针对全省放射性风险源及敏感目标的详细调查,建立分级、分类、分段的突发核与辐射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体系。以核设施和核利用源为重点,加强核与辐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建设,实现动态更新。 15.生态环境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生态保护红线区、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重要湿地、重要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在重点区域设置环境健康监测点,定期监测暴露人群环境污染相关指标和健康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及其健康损害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16.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四)加强质控,测管联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考核问责机制。 17.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完善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创新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和市场退出机制,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严格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核发证,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依法撤销其计量认证证书。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按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相关信用等级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监测数据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18.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制定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规程,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 19.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各地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技术支撑,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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