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承德市水务局,衡水市水务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2015〕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县城建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7〕-13),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3日 河北省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推进城市(县城)水污染防治工作,消除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提升城市(县城)人居环境,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2017年):石家庄市城市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消除(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其他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以上。所有县城(县级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工作,制定整治修复方案,并完成1条以上整治任务。 远期目标(2020年):石家庄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2017年以后不低于95%,其他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2018-2020年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80%、90%、95%以上。到2018年,所有县城(县级市)黑臭水体得到基本消除,此后年度不再增加新的黑臭水体。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是黑臭水体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具体整治任务由当地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共同完成。各市、县应充分考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重、战线长、范围广、专业性强等特点,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保持工作的持续性。同时,严格落实河湖长负责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领导担任黑臭水体河长,建立党政领导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科学开展黑臭水体排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在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查看“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的群众举报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信息中经核查确实是黑臭水体的,要及时补录信息。 县城(县级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印发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对建成区及周边的水体进行逐一排查。若排查确有黑臭水体存在,于2017年3月底前录入“监管平台”(账号和密码请到设区市排水主管部门领取),并及时更新项目进展。若排查无黑臭水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出具排查结果证明,设区市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于2017年3月底前报省厅城建处。 (三)合理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 黑臭水体整治与城市排水、市容环卫、海绵城市、园林绿化等工作密不可分,各市、县在制定整治计划时,要与各行业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要在系统分析水质水量特征和污染物来源的基础上,结合环境条件与控制目标,依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果明显”的原则,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路线制定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无自然径流的黑臭水体,可以采取截污纳管、垃圾清理和清淤疏浚等简单技术完成整治。 (四)按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任务 各市、县要对照工作目标中设定的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及时在“监管平台”中更新项目进展,“项目开工”即认定为项目有实质进展,“项目竣工”即认定为整治已基本完成,“已销号”即认定为黑臭水体彻底消除。整治工程完工后,各市、县要及时对已整治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众调查评议材料、专业机构检测报告、工程影像材料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评估完成后即可在“监管平台”中转为“已销号”。 (五)建立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 黑臭水体整治的最终目标是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加强日常养护,在水体不黑臭的基础上,做到水面无浮泥、无漂浮物。各市、县应明确专门单位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后的日常养护,明确经费来源,并将政府承担的有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整治和后期养护,建立以整治和养护绩效为主要依据的服务费用拨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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