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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5-11 11: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江西日报 点击:
【摘要】《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省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0号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用地保护

  第三章 农用水保护

  第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

  第五章 农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二节 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

  第三节 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本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

  第四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护并举、职责严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示范项目建设等工作的开展;统筹相关农业补贴资金,采取农业生态环境补贴或者生态补偿等措施,对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农业生产者给予扶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三)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组织指导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

  (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五)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六)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支持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者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指导和帮助农业生产者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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