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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2)

时间:2017-05-24 11:1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湖南省政府 点击:
【摘要】今年3月31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即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由此纳入法治化轨道。5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曾东楼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细化政府约谈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部门多、行业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作为。”曾东楼说,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条例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同时明确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条例还细化了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的主要内容、具体程序、整改措施。规定: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量化法律责任,明确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容,结合我省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着重补充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等法律适用问题。

  曾东楼介绍,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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