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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的意见》相关事项补充规定的函(2)

时间:2017-06-08 13:2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北京环保局 点击:
【摘要】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的意见》相关事项补充规定的函

       三、对“高压自管户”内民用散煤治理的支持政策

       1.各区政府应充分落实属地职责,会同市电力公司将全区“高压自管户”内散煤治理纳入全区“煤改电”计划范围,并组织辖区各级“高压自管户”实施改造,改造后居民电采暖享受本市普通居民“煤改电”相关政策。

       2.不论“高压自管户”电力设施产权移交与否,市电力公司负责统筹全市各级供电部门对“高压自管户”内“煤改电”居民分户安装峰谷电价表并执行现行居民峰谷电价,由居民直接向市电力公司购电并结算。

       3.对于“高压自管户”内“煤改电”居民,市、区财政按照我市“煤改电”相关政策给予电价补贴和采暖设备补贴。

       4.“高压自管户”产权范围内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筹解决,改造后非居民用电和居民用电原则上应分离,对纳入全市“煤改电”计划范围的涉及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对还有困难的,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支持解决。

       四、对其他工程事项的明确

       对于实施分户式“煤改电”的居民,已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按照不重复补助的原则,不再享受“煤改电”采暖设备、低谷电价及电价补贴等各类相关补助政策。

       对于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房实施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相关要求。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意见》中如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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