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沪环保法〔2015〕386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等无组织排放行为的执法力度,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11日 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实施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的环境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县)环保部门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行为开展执法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立案) 环保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或个人涉嫌无组织排放行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无组织排放的认定)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无组织排放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 (一)作业活动产生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可通过下列方式认定: 1.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排放; 2.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或粉尘的排放; 3.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记入检查笔录中)。 (二)存在无组织排放情形。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组织方式: 1.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 2.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 3.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能同时认定属于无组织排放和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行为,按照设施不正常使用处理。 造船行业等部分工艺、技术上不具备密闭作业条件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关收集、处理设施,经环保部门认可的,不适用本规程关于无组织排放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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