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征求意见稿)(3)
(三)加快移动源VOCs减排。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污染防治。 1.机动车。 以汽油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同时,全省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淘汰应强制报废的老旧车和摩托车。强化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活性碳罐正常运转。 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2018年起,率先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推广应用浙Ⅵ标准汽油。 严格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对新车生产一致性、在用车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的达标监管,实现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快引入道路遥感等简易快速识别技术。各地应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 加大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到2020年,全省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分别达70%、40%以上。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充电(加气)站、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实施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和怠速时间,促进道路畅通。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可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2.油品储运销。 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为工作重点,深化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以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储油库为工作重点,开展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汽油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建成区以外的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加强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加大管道输送力度,提高管道输送比例。以宁波、舟山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新造油船应全部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到2020年,石化企业水路运输应使用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的油船。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所有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对油品储存和装卸设施全面推行LDAR技术。 3.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 (四)强化面源VOCs减排。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生物质秸秆焚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 1.建筑装饰行业。 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黏剂。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2.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全省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的比例不低于50%。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行业VOCs治理。 完成对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4.餐饮服务业油烟废气治理 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农业面源VOCs排放控制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 (五)建立完善的VOCs监管体系。 1.强化VOCs削减替代制度。 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限制石化、化工及使用溶剂型原辅料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增VOCs排放量。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削减替代,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设区市,新建项目涉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2.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 在已完成全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工作,建立VOCs排放清单后,每年对已掌握的VOCs排放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实施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对农药、制药、电子、汽车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 4.建立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 建设全省工业源VOCs排放综合管控平台,汇总全省涉VOCs治理企业信息,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LDAR管理等各项数据。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在2015年11个设区市、7个重点园区和6个园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体系、VOCs实验室分析能力、执法装备和监测监控平台等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其他重点区域开展VOCs组分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量值溯源分析。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在环保所一级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十三五”期间对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进在VOCs排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控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重点企业有组织排放监测不少于两次。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5.制定严格的地方标准和规范。 在国家出台行业排放标准的同时,我省加快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严格执行我省已发布的《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三项新标准。继续制定发布《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重点工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地方标准,健全我省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研究开发VOCs排放监测方法与规范,制定我省VOCs污染排放量核算方法,分年度定期评估全省行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 加快健全行业整治指南。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按照已发布的涂装、印刷和包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开展VOCs污染整治工作。2018年,进一步完善精细化工、医药化工、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化纤等12个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BAT)和最佳环境管理实践(BEP),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的VOCs污染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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