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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附未完成治理清单)

时间:2017-10-30 12:0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湖北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日前,湖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印发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

鄂环委〔2017〕8号

关于印发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

   为做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加快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

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督导

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

   为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有关要求,加快推动2017年度目标任务完成,2017年9月14日至19日,由环保部、住建部、交通部、农业部、卫计委等部门组成督导组,对湖北省2017年《水十条》实施进展进行了专项督导。现就做好督导组反馈意见整改及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有关水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十条》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要求,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切实抓好《水十条》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落实,逐条开展清单式整改,实行台账管理、限期销号,确保按期完成年度环保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结合整改工作,举一反三,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坚持把《水十条》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与省政府综合督查工作相结合,与推进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相结合,统筹协调促进。立足当前水环境严峻形势,抓好突出问题解决,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重点围绕国家年度考核和督导的8项重点任务(附件1),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明确任务、问题、责任、时限四个清单,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确保完成2017年度《水十条》各项目标任务。对需要长期持续整治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三)坚持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全面跟踪各地整改工作进展,及时公布整改落实情况和重点问题查处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抓好水质不达标和风险断面整治。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重点加强不达标断面整治。对截至9月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洪湖、斧头湖、天门河拖市、倒水冯集、清江七要口等6个断面(附件2),相关地方应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及时优化调整达标方案,落实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必要时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生态补水、水量调度等超常规手段和强力措施,坚决扭转水质恶化趋势,整治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截至9月水质虽然达到优良但存在超标风险的滠水滠口、倒水龙口等17个断面,要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控和预警监测,强化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从水质目标类别管理向浓度管理转化,根据年度目标和现状水质,将浓度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月,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原因,提出整治对策和措施,细化落实各项任务和工程,确保水质优良断面水质不下降,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及质控,确保水质数据准确。同时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分析,做好水质改善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督办落实,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黑臭水体整治销号。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等措施,解决污水直排等突出问题,实施黑臭水体整改销号制度。目前武汉市建成区10个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黑臭水体(附件3),要倒排工期,专项督办,对其中巡司河等7条列入住建部、环保部挂牌督办名单的黑臭河流,加大治理和督办力度,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销号。其余地市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情况。(省住建厅会同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依责督办落实)

   (三)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针对督导组指出的县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作薄弱、档案散乱不全以及洪湖市陵园水厂水源地、监利县第二和第三水源地等环境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规范警示标牌,完善水源管理档案。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现有13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234个问题,按照省政府督查通报要求,明确时限、落实责任,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境问题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及风险源名录,开展应急演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等依责督办落实)

   (四)扎实推进工业污染治理。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40家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已建成但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或未联网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在线设施建设并联网(附件4)。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或园区一律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依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的,根据园区相关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建设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计划方案,在建或拟建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建设进度。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各地应组织制定造纸等十大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进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六大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对全省未完成改造的8家企业(附件5),加强督办检查,2017年底前必须完成改造任务。针对督导组现场检查发现的当阳市华强化工合成氨排放废水出水COD、襄阳华海科技有限公司出水悬浮物等数值失真等问题,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监管,全面开展排查并限时整改。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厅、省能源局等依责督办落实)

   (五)加快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各地应切实落实石油销售企业的治污主体责任,特别是督促民营销售企业,明确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改造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对武汉市、襄阳市、荆州市、十堰市等地完成率低于35%的,制定计划并加快推进实施。按照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加油站等地下油罐未采用有效防渗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罚款。(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等依责督办落实)

   (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针对督导组指出的老城区存在雨污合流、污水收集“毛细血管”不畅、管网老化、截污滞后,特别是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污水处理厂、武汉市黄陵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明显偏低等问题,各地要加强污水管网渗漏排查和整改,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益。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敏感区域8家未完成提标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于2017年底前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附件6)。(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依责督办落实)

   (七)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部分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进度相对滞后的黄石市、襄阳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等地区应强化现场督办(附件7),确保2017年底前全省按期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结合督导组现场检查发现的襄阳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且违法排污、武汉市江夏区荣欣公司粪污消纳能力有限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强规模畜禽养殖环境问题排查,履行防治监管责任,同时建立基础信息管理台账、落实环评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会同省环保厅依责督办落实)

   (八)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前尚未完成环境整治任务的798个新增建制村庄(附件8),必须严格按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和环保部明确的整治标准,于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各地应统筹利用扶贫、住建、农业、水利、农办、旅游等资金资源和政策措施,加快项目推进落实。按标准规范组织新增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以新增建制村为单位、以分项目为单元,逐项收集整理资料,于2017年底前建立形成系列化、标准高的项目管理台帐。(省环保厅会同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依责督办落实)

   (九)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目前未按《水十条》要求印发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长江干线8市,应加快预案编制实施进度。2017年底前,设区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成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发布;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加快推进港口码头污染物的接收能力建设,并与城市污水收集处理、垃圾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依责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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