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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3)

时间:2017-11-13 11:0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北京市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五)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14.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研究出台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方案,建立施工、拆迁、拆除工地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动态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运输车辆“三不进、两不出”(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规定。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单独列项计价,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

  15.完善渣土车综合管理机制。优化渣土车运输管理系统功能,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工地源头、车辆运输、末端消纳等信息统筹管理。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依法加大对渣土车不密闭、超载装运、道路遗撒、乱倒乱卸、尾气排放超标、违法行驶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渣土车违法违规行为非现场处罚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接收移送案件的标准,提升非现场处罚案件办结率。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

  16.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房山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项目建设。鼓励在大规模拆迁、拆除工地采用移动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实现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就近回用。同时,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17.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替代使用比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在环境建设、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中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政府

  (六)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8.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源头管理。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整合个体回收人员,建设统一、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鼓励从事垃圾分类的企业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采用APP预约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最大限度方便市民交售可回收资源。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源头计量统计系统。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19.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系统。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探索通过对现有垃圾楼、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可回收物和各类其他垃圾分类收集、计量、中转等功能。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和转运站点布局,每个社区至少明确1个交投点,每个街道至少明确1个中转站。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

  20.加快区域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选址建设。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听取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布局规划。2017年,除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外,每区至少应明确1个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选址;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通州区、怀柔区、延庆区在2019年底前,其他区(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除外)在2020年底前至少建成1个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应与相关区建立协同机制,共建共享相关再生资源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1.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完善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促进机制。探索搭建再生资源区域物流调控平台,畅通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再利用渠道,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严格落实有害垃圾强制分类

  22.规范有害垃圾分类投放。2017年起,各区要结合实际,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在垃圾强制分类单位及示范片区内配备有害垃圾收集暂存容器。将有害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垃圾分类宣传方案及相关培训工作方案,加强对有害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正确投放。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协办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办、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委

  23.确保有害垃圾妥善运输处理。优化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有害垃圾认定、运输、处理等技术路线和方案,保证有害垃圾运输、处理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要求。鼓励支持环卫、再生资源等收运队伍按规定程序申请有害垃圾运输许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八)规范其他垃圾管理

  24.规范其他垃圾收集运输管理。鼓励垃圾分类管理和环境卫生日常维护保洁一体化运行,垃圾楼和相对集中收集场所经营主体或责任主体须明确垃圾收集来源及类别,不得接收禁止混入生活垃圾系统的垃圾,不得接收规定来源以外的其他垃圾。垃圾清运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通过专业运输车辆运至密闭式清洁站、转运站或焚烧、填埋处理设施,不得私自将垃圾偷排或交与未签订协议的第三方处置。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

  25.规范大件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等其他垃圾管理。垃圾分类责任主体应建立规范的大件垃圾和废弃纺织物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大件垃圾预约回收、就地处理和废弃纺织物定向回收试点工作。2018年在东城、西城、朝阳、石景山等区试点开展大件垃圾、废弃纺织物定向回收工作。2020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

  26.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理能力。加快推进阿苏卫焚烧厂、通州焚烧厂、密云焚烧厂、房山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等垃圾焚烧在建项目建设,确保按期投产。统筹利用土地资源,采用先进技术和理念,加快推动鲁家山(二期)、高安屯(三期)等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适时开展安定、焦家坡、永合庄等填埋场升级治理。

  牵头单位:相关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

  (九)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治理试点

  27.推进农村垃圾规范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函〔2015〕170号)要求,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方案,优化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垃圾分类处理需求。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分选线,实现农村垃圾就地减量分类。鼓励专业运营单位以垃圾分类为重点提供农村环境卫生一体化服务。

  牵头单位:相关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农委、首都精神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爱卫办、市妇联

  28.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启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区试点创建工作。2017年,门头沟区、怀柔区、延庆区要确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并在半数以上乡镇启动试点,2019年底前完成示范区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相关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

  (十)大力推动垃圾源头减量

  29.完善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开展快递包装物逆向回收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快递包装回收实施方案,搭建快递包装回收体系。鼓励净菜半净菜进城,研究出台限制过度包装及一次性用品使用政策。鼓励开展线上线下旧货交易,倡导废旧物品重复利用。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城市管理委

  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

  30.倡导厉行节俭,开展“光盘行动”。鼓励品牌餐饮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广中央厨房统一加工配送,倡导在餐厅醒目位置摆放或张贴节约标识,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厉行节俭,促进餐厨垃圾源头减量。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商务委

  协办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委

  31.开展生活垃圾机械分选。在部分城乡结合部地区、未改造老旧小区等难以实施居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地区,探索开展生活垃圾机械分选,实现源头减量。2017年,在海淀区试点开展生活垃圾机械分选工作。2018年起,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牵头单位:各相关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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