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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时间:2017-11-22 11:19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摘要】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3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修复湿地面积100万亩,全省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湿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制度体系,实施湿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构建湿地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全文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6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管控,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增强"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的服务功能,助推湖南由绿色大省向生态强省转变,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确保全省湿地面积不减少,科学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以及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并按湿地类型、面积及重要性差异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分类施策、科技支撑。针对不同类型湿地存在的问题,结合区域生态经济发展需求,依托科技力量,科学论证,因地制宜提出保护与修复技术路线,对症施策。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省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总体目标。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53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亩,修复湿地面积100万亩,全省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2%以上,湿地占补平衡率达到100%。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制度体系,实施湿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构建湿地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二、建立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全省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全省湿地名录。(省林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体系。对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区位重要的湿地,要积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快湿地保护体系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全面保护原则,将全省湿地纳入管控范围,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确定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纳入名录的湿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明晰"四至边界",全部建档立册,上图入库。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增补湿地纳入全省湿地名录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我省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得到逐步提升,湿地重要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支流及洞庭湖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湿地修复任务完成情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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