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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11-27 13: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

冀环办字函〔2017〕727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

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健全新形势下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指导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自主验收公示样本请从huanpingchu309@163.com下载(密码87802168)。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相对人、公民、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简化后的内容可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及清洁生产水平;

  2.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3.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建议;

  4.污染物排放特征及污染物总量控制;

  5.评价结论。

  五、环评文件编制及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并在向审批机关提交环评文件报批前,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咨询专家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公众参与说明材料,与环评文件一并报送。

  六、环评文件审批应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5.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鼓励网上远程申报。通过网上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人可根据地方审批主管部门网上报送、受理办理指南,按要求进行资料上传。通过网上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过电子邮件或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受理结果信息及时转达申请人,其申报材料的文字版可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材料寄送、报送至审批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

  八、受理信息公开。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受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有关项目信息须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九、内部征求意见。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征求内部有关部门、同级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下级审批主管对总量和标准的确认等,以及京津等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要求须征求其环保部门意见的,可通过发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征求相关方意见,相关方应于接到函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及矿产规划等各类颁布实施的规划,应由有关环评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在充分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确定。审批管理部门一般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地方有关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或说明。

  十、对于项目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复杂,环境现状存在同类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况的,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审批主管部门可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要点:

  1.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措施实施后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3.环评文件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可靠,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

  十二、依法对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准予和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意见,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的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三、对5年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核要点: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标准是否继续有效;

  3.根据上述审核要点,审批主管部门应出具对环评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并要求其在建设项目实施中予以落实。

  十四、审理时限。根据河北省对标先进省份、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要求,各级审批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在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注:环评文件受理后依法应当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的项目,听证、专家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专业技术专家是指列入专家库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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