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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车地方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12-19 14:1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北京市环保局 点击:
【摘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车地方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车地方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7〕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控制重型汽车氮氧化物排放污染,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7年12月20日起,对重型汽车实施《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IV、V阶段)》(DB 11/1475—2017)(以下简称《OBD方法》)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 第IV、V阶段)》(DB 11/965—2017)(以下简称《车载方法》)两项地方标准。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环保目录申报工作

  (一)试验项目的要求

  申报车型应按照《OBD方法》第5.2条和《车载方法》第5.1条进行试验。

  (二)试验检测报告和检测设备的要求

  1.《OBD方法》和《车载方法》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分开,其中《车载方法》试验检测报告应包括《车载方法》附录A的信息,以及列出第4.2条的内容;《OBD方法》检测报告中应包括《OBD方法》第9条的内容。

  2.申报企业可自行检测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需加盖出具报告单位的电子签章。其中,申报企业自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应在检测报告中同时列出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书。

  3.试验采用的OBD检测设备应符合《OBD方法》附录F的要求。

  (三)其他申报材料

  1.《OBD方法》第5.1条的内容,且应满足《OBD方法》第4.3条的要求;

  2.《OBD方法》第5.3条的内容;

  3.《车载方法》第5.4条b款的内容。

  二、做好在用符合性自查

  在用符合性自查是确保车辆排放稳定达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凡列入环保目录的车型,应按照《OBD方法》附录D中第D.2.2和D.2.3条,以及《车载方法》附录D中第D.2.2和D.2.3条的规定,做好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并将材料提交至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三、其他事项

  (一)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可以开始申报符合《OBD方法》和《车载方法》两项标准的环保目录。自2017年12月20日起,申报车型(包括增补和变更配置)必须满足《OBD方法》和《车载方法》两项标准的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重型汽车均应符合《OBD方法》和《车载方法》两项标准要求。

  (二)《OBD方法》发布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车辆OBD系统的更新标定问题。按照《OBD方法》第10.4条的要求,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各重型汽车生产企业可以开始更新原车OBD系统标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这些车辆应满足《OBD方法》的要求。请各重型汽车生产企业做好工作计划,稳步推进,确保按期完成车辆OBD系统更新标定工作。

  (三)关于车辆型号变更问题。申报车型可以继续延用已发布在我局环保目录中的原车辆型号,但应按照《OBD方法》第4.11条和《车载方法》第4.5条的要求,做好标记。

  (四)对于提前申报符合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汽车,也应参考《OBD方法》(除表1以外)和《车载方法》(除表1以外)两项标准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5日                         

  (联系人:刘俊女,曹宏林;联系电话:68717229,8785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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