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 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 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5.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税收促进治污、减排作用,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纳税人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前款所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是指包括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部分第三产业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一般性粉尘,下同),以及市政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产生的二氧化硫。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协作机制,按部门职责有序开展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核定计算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 (二)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时对核定计算涉税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等基础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核实和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市的抽样测算方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二)负责向区税务机关提供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三)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计算办法 第六条 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核定计算的餐饮业(无污水排放计算设备的)、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煤锅炉产生的污染物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值×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排放特征值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七条 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方法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污水排放计算设备的)和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以污染排放特征值除以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本办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2)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0.065×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具体适用税额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为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折算施工工期。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依照本办法所附《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附件3)执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建设工程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依据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上所载明的数据; (二)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面积核定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 (三)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实际用地面积核定计算施工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达到本办法所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4)中二类标准且达到一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50%计算应纳税额;仅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100%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二类标准的,按消减系数200%计算应纳税额。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扬尘管理中存在等级标准信息的,征税机关以此信息为准,确定消减系数。 第十二条 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燃气)产生二氧化硫的应纳税额为: 第三章 核定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核定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时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安装监测计量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等方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应在发生变化次月重新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下列情形进行申报填写纳税申报表: (一)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纳税。 (二)适用本办法其他方法的纳税人,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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