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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含VOCs工程名单)(2)

时间:2018-06-20 18:13来源:ww.gepresearch.com 作者:天津市政府 点击:
【摘要】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明确,2018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59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及各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1%,重污染天数持续减少。其中,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防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全文如下:

  (八)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

  1. 严格管控、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全年淘汰老旧车3万辆。组织实施机动车大户制管理,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保一致性核查10万辆,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监管。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筛查机动车100万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完善监管平台,创新监管方法,严厉打击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国省公路跨省交界处为重点区域,强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机制,严查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

  2. 优化中重型车辆绕城行驶措施。继续实施中心城区中重型货车限行措施,通过既有道路设施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中心城区环路通行条件。研究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行驶。严格落实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要求。

  3. 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制定2018年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各区按照优化交通疏导要求,加强现场疏导,优化交通组织,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科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4. 强化新车源头管控。全市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在进口环节,加强海关检验检疫管控,对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不允许入境。研究制定本市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方案。

  5. 深化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港口靠港船舶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油的管控要求,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不达标燃油行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岸电布局的工作要求,2018年,天津港口新增4个集装箱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新增2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

  6. 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环保部门牵头,建设、交通运输、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农业等部门建立分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实施长效监管。坚决禁止不达标工程机械入场作业。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2018年8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组织落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7. 加强车用油品供应管理。对本市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重点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售油违法违规行为。

  8. 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对本市销售的车用尿素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柴油货车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九)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准入。

  坚持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替代。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 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国家要求,完成2018年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持续细化“一厂一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区域联动,遇不利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响应迅速,将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降至最低。

  2. 强化预警应对能力。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确保市级预测预报部门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和7天趋势分析预测能力。依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成效。

  3. 健全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协调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如遇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提前告知周边省市同步实施天津港集疏运车辆管控措施;严格落实集疏运车辆(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禁止进出港区要求。

  4. 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典型污染过程结束后,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三、组织实施

  (一)狠抓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年度重点任务安排和全面实施专项整治的要求,分别牵头制定实施专项工作方案。对纳入本方案各项任务,逐一细化分解,全力组织实施,严格进度管理,严肃督查考核。各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全面加大日常督查检查、执法监管工作力度,特别是对于涉及特许施工等特批事项,要制定细化监管方案,谁特许、谁监管,谁污染、问责谁。各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用好法律、科技、经济、行政“四种手段”,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狠抓落地见效,全力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

  (二)狠抓组织推动。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市环保局继续对各区空气质量按日排名,每周分析发布各区污染特点和成因,及时指导各区采取针对性措施。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全面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调度机制,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关死后门、倒排工期,不打折扣、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能追责。各区要结合国家及本市任务目标,严格落实“天天应对、天天调度”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力度。各区、各市级相关部门每半月向市环保局报送各项任务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项目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区、各市级相关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三)狠抓执法监管。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提升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水平。持续加强市级部门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环保、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贯穿全年的监管执法方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加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协作,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各级执法部门要真正建立“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的监管执法模式,保证执法记录和行政处罚流程的完整性。对各市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实施专项督查,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特别是针对久查不罚、久立不结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坚决落实《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每月对大气污染突出违法问题进行曝光。

  (四)狠抓督察检查。持续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积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和专项巡查的配合工作。切实发挥环保制度改革的优势。对照国家要求,制定实施天津市环保督察方案,建立环保督察制度,以各区为督察对象,并下沉至部分重点街镇、工业园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五)狠抓考核问责。落实国家要求,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各区、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在现有考核问责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区、乡镇(街道)进行公开约谈;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市级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京津冀区域内部排名结果一并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街道)、各级网格长(员)、专职环保网格员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零追责”。

  (六)狠抓宣传引导。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做到“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增强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一致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市民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附件:1.2018年各区PM2.5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表

     2.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任务分解表

     3.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任务分解表

相关链接:  津政办发2018年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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