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代拟稿)(2)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盟市要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三)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等的VOCs治理。2020年6月底,全面完成非工业源VOCs治理工作。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开展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 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呼包鄂地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餐饮企业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维护保养2次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执法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油烟净化设备未装、不用、处理不达标的单位采取严厉处罚。 4.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VOCs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焚烧,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根据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 (四)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VOCs排放源的自动监测工作,将石化、化工(含焦化)、焦化、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排放VOCs的企业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VOCs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工业园区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建设VOCs监测监控体系。O3超标的城市要建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 各盟市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企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检测。 2.加强统计与调查 2019年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开展全区VOCs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到2019年底,建立全区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设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及污染治理台账,掌握VOCs排放和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要有VOCs允许排放量等有关内容,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指导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4.加强监督执法 全面提高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5.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将符合规定的VOCs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计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 6、加强信息公开和调度考核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 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 排放情况。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 减排。 定期调度各盟市VOCs 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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