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控计划(第五批)》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控计划(第五批)》的通知 京环发〔2018〕2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五批)》,现予印发。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本计划的单位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我局联网。其中,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待相关技术标准正式发布后,另行通知安装时限。 列入本计划的单位,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进行筛选,确定主要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纳入自动监测范围。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将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参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现场端建设安装依据的主要标准和技术规范名称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1月18日 (联系人:监察总队 曲艳玲;联系电话:82566968)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第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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