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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时间:2018-12-03 14:32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山东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方案》提出主要目标:2018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到2020年,其他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作战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2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打好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

(2018—2020年)

  一、面临的问题

  (一)设区的市和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进展不均衡。全省6个设区的市8条黑臭水体尚未消除,截污纳管、清淤疏浚等治理工程建设滞后。个别地区存在重治轻管、黑臭反弹现象,黑臭水体治理成果不稳固。部分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雨污管网分流不彻底、管网建设欠账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尚未实现。纳管企业预处理不达标、偷排高浓度废水现象时有发生。

  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底数不清。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仅排查出33条黑臭水体,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有的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超负荷运行、管网不配套、雨污管网分流不彻底等问题突出。

  (二)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短板。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率低,污水管网不配套。河湖岸垃圾随意堆放问题突出。河道淤积、断流等情况较为普遍,水生态系统受到破坏。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建设施不达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有待提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城乡共建、以城带乡,坚持系统治理、多元共治,以黑臭水体整治倒逼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带动全域黑臭水体治理,从根本上解决水体黑臭问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2018年年底前,济南、青岛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到2020年,其他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70%,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设区的市和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深入推进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2018—2020年,各市政府负责黑臭水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一次全省设区的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实质性措施落实、整治成效、企业及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进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落实情况,巩固治理成果。通过专项行动形成问题清单,移交各市政府限期整改,建立销号制度,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开展后续核查督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全面开展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县(市)参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对建成区黑臭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查明黑臭水体两侧排污口的位置、排放量、排水水质,详细记录淤积河段、垃圾临时堆放点等污染源的位置。开展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判定黑臭级别,编制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评议。2018年年底前,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确定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按照“一河一策”原则,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对每条黑臭水体编制整治方案和计划,明确消除目标、工作进度、年度计划和完成时限。2019年3月底前,完成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2018—2020年,各市每年开展一次县(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3.全面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收集处理和雨污管网分流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暂不具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应采取增加截留倍数、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量,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溢流污染进行处理,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新建城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施雨污管网分流。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各城市加快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到2020年,新增城市污水管网22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4.切实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管网,做到污水处理能力与污水管网相匹配。加快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和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确保新增收集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雨污分流改造进度相对滞后的,应当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减轻降雨期间污水溢流的污染影响。污水管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到2020年,新增(改造)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80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处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5.全面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对新发现的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6.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等5项标准。对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所排废水经预处理后须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对影响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应收尽收。对超标和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予以“黄牌”警示,应当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予以“红牌”处罚,应当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加强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7.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方案。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严禁沿岸随意堆放,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不得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

  8.深入推进水体及岸线的垃圾治理。各设区的市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并对清理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济南、青岛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其他设区的市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并配备打捞人员,及时清理转运垃圾,做好垃圾收集转运记录(垃圾收集转运时间、垃圾清运量等),并将符合规定的河湖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分别牵头)

  9.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0.持续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强化沿河湖园林绿化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

  11.积极保障河道生态水量。结合河道的生态补水需求,通过水系贯通、上下游河道闸坝联合调控、合理布局分散/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开展河道生态补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年底前,各设区的市对建成区内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4项指标的水质监测。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设区的市开展黑臭水体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当季度末月2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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