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告:水处理行业企业应于9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关于开展水处理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22号)、《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现就水处理、汽车制造业、电池工业、肥料制造工业、锅炉行业、电镀工业、家具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水处理、汽车、电池、磷肥、锅炉、电镀及家具制造业有关企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如有更新,以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准)。 二、申领时限 磷肥、汽车、电池、水处理、锅炉行业企业应于9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中渤海沿岸城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污水处理厂应于8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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