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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4-11-25 09:59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为确保 2015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为确保 2015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 2014 年限制开发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县),涉及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23 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 512 个,详见《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 号)。
    二、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 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 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分别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类型进行评价。
     三、职责分工
    财政部: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指导,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实施约谈和奖惩。
     环境保护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组织现场抽查、通报考核结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汇总、评价各相关省(区、市)报送的数据资料,编写监测评价报告;向财政部提交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相关工作。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研究制定省(区、市)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对被考核县域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全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加强对行政区内被考核县域考核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自查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认真做好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填报相关数据,规范编写自查报告。
     四、2014 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查(2015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组织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数据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所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其中,对于 2014 年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域(详见《关于 2014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的通报》,环办〔2014〕72 号),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整改落实情况、具体整改措施等内容。
     (二)省级审核(2015 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行政区内所有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的审核工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数据审核结果等。同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数据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国家评价(2015 年 4 月 10 日前完成)
     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单位收集整理并分析评价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数据资料,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四)现场抽查(2015 年 5 月 10 日前完成)
     根据监测评价结果,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
     (五)考核通报(201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 2015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正式函报财政部,并与财政部联合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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