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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时间:2014-11-28 10:41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见今日二版),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见今日二版),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通知》提出5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有效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执法缺位问题。加快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提高重点行业准入门槛。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依法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着力强化日常环境监管,2015年底前落实网格监管,做到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向污染宣战。

二是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5类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三是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完善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

四是明确各方职责任务,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问题。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落实社会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

五是增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强化执法能力保障,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015年起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2015年6月底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015年底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016年底前

各地要完成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整改任务。

2017年底前

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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