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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2015年第33号

时间:2015-06-11 10:19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公告 2015年 第33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33号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5年版)》。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2015年5月21日
 
目录
一、目的和依据 5
二、各方职责 6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8
四、审核工作要求 11
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12
六、信息公开 13
附1:处理企业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要点 14
附2: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要点 21
附3:审核结果及数量核定 34
附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 40
附5:应当保存的审核资料清单 46
附6: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47
附7:第三方审核要点 50
 
一、目的和依据
(一)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保障基金使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名单内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
(三)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
《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
《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3〕110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
年第82号)
二、各方职责
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和享受基金补贴的第一责任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规范性和基金补贴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指南提出的审核要求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情况。处理企业篡改、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涉嫌骗取基金补贴行为调查处理。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宜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或邀请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不具备第三方审核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审核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的作用,可邀请财政、审计、税务、会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和机构参加。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审核工作方案和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审核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工作机制、流程、时限等内容,并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要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审核、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以及串通处理企业骗取基金补贴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已经按照审核工作方案、监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职责的审核、监管人员,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的环境保护要求、技术规范、指南以及拆解处理情况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察,对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审核情况汇总确认后提交财政部。财政部负责核定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处理企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审核程序和要点
(一)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基金补贴申报的自查内审制度,在申报补贴前,对基础记录、原始凭证、视频录像等进行自查,扣除不属于基金补贴范围和不符合规范拆解处理要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
处理企业应当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规定的有关机构,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报送。
处理企业自查和申报补贴要点见附1。
(二)审核
承担审核工作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或者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对处理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工作内容及方法参考附2。审核工作可以按季度集中开展,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按月分期审核、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审核等其他形式开展。
审核以随机抽查为主,即随机抽取审核时段(一般是一个季度,如1月1日至3月31日)内的一定天数(以下简称抽查日)进行审核。抽查率(抽查率=抽查的天数/审核时段内的实际拆解处理天数×100%)原则上不低于10%,且覆盖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的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经抽查存在问题的(如抽查情况与处理企业自查情况不符、数据异常或不符合逻辑的),由处理企业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处理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二次自查。
对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抽查时段核实的规范处理数量不低于处理企业自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可以采纳处理企业自查申报的数量为审核时段内的规范处理数量;抽查时段核实的规范处理数量低于处理企业自查的规范处理数量的,可按照抽查日中最大的差异率[差异率=(企业自查的当日规范处理数量/审核机构抽查核实的当日规范处理数量-1)×100%],对处理企业自查报送的审核时段内该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数量进行扣减。
(三)核算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情况,对审核时段内处理企业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和步骤见附3),并出具审核报告。
新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首次申报基金补贴时,其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从获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证之日开始计算。已纳入补贴名单的处理企业搬迁至新址的,其新址设施的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可以从旧址设施停产之后、新址设施试生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结果报送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结合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辖区内一个企业一个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附4)。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审核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并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遇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报送。逾期报送的,原则上归入下一批次予以核定。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审核情况的纸件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电子件(包括与纸件内容一致的word版和纸件扫描PDF版)发送至swmd@mep.gov.cn及weee@mepscc.cn。
(五)核定
环境保护部委托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分批次组织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采取书面审核、现场抽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将技术复核情况在环境保护部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weee.mepscc.cn)公示,将技术复核报告连同公示期间的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根据省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结果和环保部固管中心的技术复核意见,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
四、审核工作要求
(一)审核工作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1.审核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等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2.审核工作人员及专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3.审核工作人员及专家不得进行或参与其他妨碍审核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不得向被审核的处理企业索取或收受钱物等不当利益,或推销产品、技术等以谋取私利,或要求处理企业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住宿等费用;不向被审核的处理企业提出与审核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不得在审核工作期间饮酒。
(二)审核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熟练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审核技术方法和廉政纪律要求,熟悉处理企业回收、拆解处理等生产活动基本流程,掌握审核方式、程序和要点、工作规范等。
(三)审核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一组。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财务凭证、视频录像等审核时使用的数据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因法律规定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外,未经处理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五、审核资料的管理
处理企业申报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处理情况的基础记录和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关键点位视频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关键点位包括:厂区进出口、货物装卸区、上料口、投料口、关键产物拆解处理工位、计量设备监控点位、包装区域、贮存区域及进出口、中控室、视频录像保存区,以及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工位。
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记录,制定规范的记录格式,注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审核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组织审核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工作记录、抽查中发现有问题的纸质资料和视频录像等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可建立处理企业信用记录,将处理企业的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有关需要保存的资料清单见附5。
六、信息公开
处理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除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外,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如:通过处理企业网站、行业协会网站、相关新闻媒体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可以了解的方式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并定期公开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的审核情况及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表 2-1 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
注:1.彩色电视机 CRT 的屏玻璃与锥玻璃的重量比为 2:1。 2.压缩机使用滤油后的重量进行测算。
3.台式电脑主机电路板包括主板(应当拆除电线、散热片或散热器、风扇等可拆卸部件)、CPU、 内存条、显卡、声卡、网卡,但不包括电源、硬盘、光驱、软驱中的电路板。电视机等其他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的电路板应当拆除电线、散热器等可拆卸部件。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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