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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2015年第38号
时间:2015-06-11 11:23来源:工信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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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2015年第38号
《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2015年 第38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汽车行业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清洁安全转变,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等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现予以公告。
附件: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1日
附件:
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
一、汽车生产企业作为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生态设计,遵循易拆解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设计原则,采用合理的结构和功能设计,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绿色环保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应用资源利用效率高、环境污染小、易于回收利用的绿色制造技术;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在全产业链控制有害物质使用、落实材料标识要求。
二、各级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产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质使用信息,以利于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踪与分析。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
(一)新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禁用物质要求》、《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的要求,并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在生产车延后24个月执行。
(二)汽车生产企业应在申请新产品《公告》时,报送《汽车有害物质信息表》,并在获得《公告》6个月内,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对于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和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将名单予以公布。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行业现状和发展水平,适时、逐步扩大产品类别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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