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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时发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环办函[2015]1362号】
时间:2015-08-31 16:27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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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时发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环办函[2015]1362号】
关于实时发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辐射环境监测(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加强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满足社会公众对辐射环境质量的知情权,我部拟于2015年下半年实时发布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自动监测数据(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制定并印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范围、内容及方式
(一)发布范围
国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自动站和运行核电厂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自动监测站。
(二)发布内容
自动站空气吸收剂量率12小时均值和季度简报,其中自动站空气吸收剂量率12小时均值为实时监测数据,审核分析后的数据将通过空气吸收剂量率季度简报予以发布。
(三)发布方式
利用国家辐射监测信息发布系统,通过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和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监测技术中心)网站对外发布。
二、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中心要按照《关于加强国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5〕48号)的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对自动站、数据汇总中心的运行维护和实时监控。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同时采用人工监测、人工上报数据的方式,确保发布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二)各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管理工作。当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核查原因,分析评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监测技术中心,由监测技术中心对已发布的数据予以说明。
(三)国控自动站站址应保持长期固定,原则上不变动,确需迁址或撤销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我部批准后实施。
(四)监测技术中心应定期总结分析国控自动站运维和自动监测数据公开情况,并报送我部,抄送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我部将定期向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结果。
(五)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辐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的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其中国控网监测数据应与我部发布的保持一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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