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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发改环资[2015]2499号)

时间:2015-11-05 14:49来源:发改委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发改环资[2015]2499号)
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
 
一、申请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申请产品为电机驱动压缩式、供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以上)。嵌入式制冷器具、葡萄酒储藏柜、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特殊用途的电冰箱暂不纳入申请范围。
(二)申请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以下简称冰箱能效“领跑者”)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依据国家标准GB12021.2《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版本中规定的测试方法,产品能源效率达到能效2级;
2.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获得CCC认证证书或大冰箱生产许可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获得节能产品认证;
4.在近一年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专项检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5.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二、申请企业条件
申请冰箱能效“领跑者”的生产企业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拥有所申请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
(三)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承诺申请的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政策年度内单个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万台。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能效“领跑者”产品申报和评选工作,确定推荐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能效指标及所依据的国家标准。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二)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能效“领跑者”产品申请报告(见附件1),提交申报材料。每个品牌每类产品最多申请5个型号,仅更换颜色、面板的款式等可认为是该产品型号的子型号,作为同一型号申报,每个型号的子型号不得超过4个。
(三)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家用电冰箱能效“领跑者”产品评选标准(见附件2),对申报产品的主要技术及企业能力进行打分,按照冷藏冷冻箱(容积≤400升、容积>400升)、冷藏冷冻柜、冷冻箱(柜)等四类分别选出得分靠前的30个产品型号为备选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选产品组织现场检测,根据实测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及企业能力得分进行综合打分,对四类产品分别选出整体性能优异的10-20个产品型号拟为能效“领跑者”产品。
(五)评选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告年度冰箱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规格型号、能效指标及依据的国家标准。
(六)入围企业应按承诺要求,积极组织能效“领跑者”入围产品的推广工作,保障能效“领跑者”产品的生产、市场供应和售后服务。
(七)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期按年度考核。入围企业应于推广期满一个月内将能效“领跑者”产品年度推广报告(见附件3)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能效“领跑者”申报和评选每年组织一次,同型号产品可在不同年度重复申报。企业入围产品未达到其承诺的出货量的,取消该类产品次年申报资格。
四、激励措施
(一)国家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给予能效“领跑者”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各地方对入围国家能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为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
(二)国家将能效“领跑者”产品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行优先采购。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四)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五)国家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家用电冰箱节能技术发展以及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该类产品能效标准。
(六)国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召开能效“领跑者”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或推介会,集中宣传能效“领跑者”产品和相关企业,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地方建立相应的宣传推广机制,加大对能效“领跑者”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
(七)入围企业可在入围产品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
五、监督检查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能效“领跑者”产品推广情况进行信息核查,依法对产品能效及其他质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二)能源效率标识授权机构应客观公正开展能效“领跑者”标识备案,对标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三)严禁伪造、冒用能效“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能效“领跑者”标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两年内不得申请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三年内不再采信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各地方依法对伪造、冒用能效“领跑者”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对能效虚标、质量不合格、未完成承诺推广量的产品,国家撤销其能效“领跑者”称号,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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