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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15-01-26 09:58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2015年1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 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
 
  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但预案备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备案率不高、进展不平衡,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整体备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仅为38%。二是现场处置预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强。《预案暂行办法》将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三类。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编制了现场处置预案,更多企业只有综合预案,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三是属地管理不够、信息收集不全面。《预案暂行办法》将国控污染源设置为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是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开始阶段的“权宜之计”,已难以满足“属地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的要求。地方在执行时,实行分级备案的占74%。由于没有信息传递要求,一些下级环保部门无法获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不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四是逐级备案加重了企业负担,26%的地方实行逐级备案,要求企业向多个层级的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五是分级管理要求差异大。在备案分级管理中,各地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量、环评级别、风险级别、跨区域、行业因素、环境敏感程度等进行分级的多种情况,而且有的地方是两级管理,有的地方是三级管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
 
  三、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在吸收《预案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备案管理的目的、概念、范围、原则等一般性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备案管理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企业主动公开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基于备案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修订等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定。强调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通过成立编制组、开展评估和调查、编制预案、评审和演练、签署发布等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对备案时限、文件、方式、受理部门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以及应提交的备案文件。明确县级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的备案受理部门,以及备案受理部门的审查处理方式。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对备案后环保部门的监管和企业、环保部门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并通过抽查等方式,指导企业持续改进。还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与《环境保护法》四十七条第三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衔接,并说明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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