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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国能煤炭〔2015〕34号

时间:2015-03-05 11:45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3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34号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精神,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2月3日    
  
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划
  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热值与常规天然气相当,是优质清洁能源。加快煤层气勘探开发,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促进节能减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层气地面开发取得重大进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逐年快速增长,为产业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煤层气产业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利用率低,部分关键技术尚未取得突破。为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坚持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攻关,创新体制机制,着力突破发展瓶颈,推动煤层气产业跨越式发展,为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初步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建成36个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规模化矿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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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步伐进一步加快,产业布局更趋优化,关键技术取得突破,产量大幅提升,重点煤矿区采煤采气一体化、煤层气与煤矿瓦斯共采格局基本形成,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普遍提高,煤层气产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能源产业。到2020年,建成3—4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新增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民用超过600万户。
  三、主要任务
  (一)煤层气勘查
  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为重点,继续实施山西古交、延川南和陕西韩城等勘探项目,扩大储量探明区域;加快山西沁源、安泽、临兴、石楼、陕西彬长等区块勘探,增加探明地质储量。到2020年,提交探明地质储量7000亿立方米,为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加快新疆、内蒙古、贵州、云南、甘肃等地区煤层气资源调查和潜力评价,实施一批煤层气勘查项目,力争在新疆、内蒙古等西北地区低煤阶煤层气勘探取得突破,探索黔西滇东高应力区煤层气资源勘探有效途径。到2020年,提交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
  在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四川等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加强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开展煤层气井组抽采试验,增加煤矿区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到2020年,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500亿立方米。
  (二)煤层气开发
  加快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产业化基地,加强潘庄、柿庄南、韩城等项目生产管理,实现煤层气井稳产增产;新建古交、延川南、保德南、彬长等项目,实现产量快速增长。到2020年,煤层气产量力争达到140亿立方米。
  在新疆、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黔西滇东等地区,建设一批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突破低煤阶、深部煤层等复杂地质条件煤层气开发,启动建设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到2020年,煤层气产量达到30亿立方米。
  在山西晋城、辽宁铁法、黑龙江鹤岗、安徽两淮、河南平顶山、湖南湘中、四川川南、贵州六盘水、陕西韩城、新疆阜康等矿区,加大煤矿区煤层气资源回收利用力度,开展煤层气地面预抽,推进煤矿采动区、采空区瓦斯地面抽采。到2020年,煤矿区煤层气产量达到30亿立方米。
  (三)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在河北峰峰、山西晋城等重点煤矿企业和产煤地市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增加抽采管道、专用抽采巷道和钻孔工程量,配套建设瓦斯利用工程。建成安徽张集矿、陕西大佛寺矿等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分区域选择瓦斯灾害严重、有一定发展潜力的煤矿,再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推进瓦斯防治理念、技术、管理、装备集成创新,探索形成不同地质条件下瓦斯防治模式。到2020年,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豫北等地区形成较完善的输气管网,在新疆准噶尔、滇东黔西等地区规划建设区域性输气管道。实施煤层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煤层气液化厂、压缩站、加气站。
  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加快实施低浓度瓦斯液化浓缩和风排瓦斯利用示范项目。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鼓励中小煤矿建设分散式小型发电站或联合建设集配管网、集中发电,提高利用率。到2020年,煤矿瓦斯发电装机容量超过400万千瓦,民用超过600万户。
  (五)科技创新
  继续实施“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相关科技计划,深化煤层气成藏规律、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低煤阶、深部煤层气开发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抽采、井上下联合抽采等技术研发,提高连续油管作业设备、高性能空气钻机等装备国产化水平,突破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装备瓶颈。
  加强煤层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技术咨询服务,提升煤层气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大排量高效压裂、低浓度瓦斯利用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制订一批勘探开发、输送利用和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指导和管理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推动落实行业重大政策措施。加强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化建设,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范指导煤层气产业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煤层气项目审批事项,简化项目审核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支撑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培育大型煤层气骨干企业,鼓励成立专业化瓦斯抽采利用公司,推动产业化开发、规模化利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加强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二)落实完善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 (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加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综合考虑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严格落实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价格专项督查,严肃查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价格行为。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进一步严格煤矿瓦斯排放标准,制定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鼓励政策,提高利用率。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利用基础设施,督促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为煤层气输送提供公平、开放的服务。
  (三)加大勘探开发投入
  完善以社会投资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定勘查和产能建设时限,督促煤层气企业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完善对外合作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调整对外合作区块,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勘探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山西、新疆、贵州等地区新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采用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勘查开发主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煤层气项目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
  (四)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
  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探开发区块。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推进山西省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管理试点工作。督促指导煤层气和煤炭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煤炭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
  五、组织实施
  有关产煤省(区、市)和重点煤层气企业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强化绩效考核,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完成行动计划发展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紧研究出台行动计划各项保障措施。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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