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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通知(财建[2016]262号)

时间:2016-05-31 16:34来源:财政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通知(财建[2016]262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决定,中央财政对沿海城市开展蓝色海湾整治给予奖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
海洋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形势严峻,陆源污染严重,近海富营养化加剧,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滨海湿地面积缩减,海水自然净化及修复能力不断下降,自然岸线减少,海岛岛体受损以及生态系统受到威胁。加快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是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升海岸、海域和海岛生态环境功能,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需要,对于沿海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国和美丽海洋的总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坚持海陆统筹、区域联动,加快推进海湾综合整治和生态岛礁建设,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城市,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受损岸线、海湾得到修复,滨海湿地面积不断增加,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海岛实施生态修复,促进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逐步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岛丽”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应突出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定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中央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重点支持、率先带动。支持部分城市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沿海城市全面加快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步伐。
三是综合整治、系统推动。坚持陆海统筹、岸上与岸下联动,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并重,在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同时,实施南红北柳工程等,增强海洋自净及修复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重点海湾综合治理。
以提升海湾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提高自然岸线恢复率,改善近海海水水质,增加滨海湿地面积,开展综合整治工程,打造“蓝色海湾”,具体包括:海岸整治修复,通过建设生态廊道等,强化社会监督,保护好自然岸线;“南红北柳”滨海湿地植被种植和恢复,治理污染提升海湾水质;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生态岛礁建设。
以改善海岛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为核心,修复受损岛体,促进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海岛综合价值,具体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育保全,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及生境保护,生态旅游和宜居海岛建设,权益岛礁保护,生态景观保护等,并同步开展海岛监视监测站点建设和生态环境本底调查等。
四、支持措施
(一)中央财政对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计划单列市4亿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由地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二)采取评审选拔的方式确定支持城市。两部门将对申报城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组织评审,综合评价整治必要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方面情况,将优先选择条件成熟、实施效果好的城市给予奖补。
(三)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上述奖补标准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差的,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发布。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部门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将此作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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