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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环办监测函[2016]1155号

时间:2016-06-28 09:17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摘要】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参与城市排名的断面(点位)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规定的城市排名断面(点位)。

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关于征求《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监测函[2016]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我部制定了《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技术规定主要通过计算地级及以上城市水质指数(CWQI指数),按照CWQI指数从小到大的顺序,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见附件)。

  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王珑 汪志国

  电话:(010)66556817,66556816

  邮箱:jcyc@mep.gov.cn

  

附件: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目的意义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强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按期完成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适用于国家对全国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的排名。

  本规定仅适用于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的排名。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仍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

  3排名原则

  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

  公开透明:根据统一的地表水监测点位设置原则,布设城市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根据国控断面(点位)监测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公开通报。

  客观公正: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照统一的排名指标和方法,根据实际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排名。

  科学规范: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照科学的、规范的排名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统计排名。

  4规范性引用文件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

  5评估范围

  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的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参与城市排名的断面(点位)为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规定的城市排名断面(点位)。

  城市均指城市管辖市域,包括下属区县和已改为省直管的县;涉及上、下游城市的出入境断面,均纳入上游城市计算排名;涉及两个或多个城市的界河断面,同时参与计算所有涉及城市的排名。

  6排名指标

  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基于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指数。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水环境质量越好。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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