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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时间:2016-08-17 09:3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生产机动车和在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大气法》建立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展。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证上分别注明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放检验收费金额。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

  (三)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要加快推进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安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

  (四)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不得以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在已实现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的省份,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进行检验(黄标车除外)。

  (五)大力推行便民检验服务。鼓励检验机构通过微信或短信平台、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预约检验业务,开设专门的预约检验通道、窗口,做到随到随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完善服务指示标志、办事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设置引导指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导办人员,维护良好检测秩序,杜绝非法中介扰民行为。各地环保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本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就近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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