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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9-08 09:4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摘要】(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再生铅及铅合金锭》(GB/T21181-2007)标准规定。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绿色发展,制定《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以废铅酸蓄电池为主要原料的再生铅企业。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行动计划)、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限制盲目扩张。

    (二)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非工业规划建设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再生铅项目。新建再生铅项目应布局于依法设立、功能定位相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现有再生铅企业应逐步退城进园。建设再生铅项目时,厂址与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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