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19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湖北等5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1900号 湖北省、四川省、辽宁省、陕西省、安徽省人民政府: 报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湖北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函》(鄂政函〔2016〕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批准〈四川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川府函〔2016〕1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辽宁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综合实施方案的函》(辽政函〔2016〕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陕西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陕政函〔2016〕1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安徽省电力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函》(皖政秘〔2016〕123号)收悉。经征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成员单位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湖北省、四川省、辽宁省、陕西省、安徽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湖北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辽宁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安徽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各试点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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