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4)
五、研发创新能力 (十八)企业的主要产品具有技术知识产权,拥有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和集成方案的授权专利不少于6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与产品核心功能有关的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0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十九)企业单独设立研发团队/部门,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总营业额的4%。 (二十)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或工业机器人相关产品及技术取得省部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六、人才实力 (二十一)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支撑或主管相关工作经验。 (二十二)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经相应的资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应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十三)从事工业机器人产品和/或集成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技术工作的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且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七、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四)产品售后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建有完善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指导用户合理使用产品,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操作培训和维修服务。 八、社会责任 (二十五)企业应按《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十六)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监督管理 (二十七)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按照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条件,组织对申请公告的工业机器人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二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和推荐,对已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组织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受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十九)本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十、附则 (三十)本规范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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