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四章报告递交及公示 第五章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进行管理,两项目标要求分别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等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新能源乘用车,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简称实际值。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为企业在核算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当年度对应生产或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当年度生产或进口总量计算得出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以下简称目标值。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以下简称达标值。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比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生产情况的管理工作,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平台并发布相关信息,推动企业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积分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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