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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3)

时间:2016-09-23 11:5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级环保厅(局)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试点省份环保厅(局)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十五)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其环境监测任务由市级环保部门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加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试点省份环保厅(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级政府及县级环保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试点省份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试点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地方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试点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实施改革试点。试点省份环保、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做好典型引导和交流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十一)严明工作纪律。试点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二十二)有序推进改革。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准备。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和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未纳入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序开展,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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