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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

时间:2016-09-27 17:0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点击:
【摘要】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的《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核电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hdt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全文如下

  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核电管理,确保核电安全,促进核电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核电规划、选址、投资、建造、运行、退役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发展目的和方针〕核电是清洁能源,是我国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电应当坚持安全发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

  第四条 〔安全总要求〕核电建设、运行、退役等应当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纵深防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技和人才保障〕国家支持开展核电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装备研发,鼓励核电技术创新,促进核电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培养从事核电研究、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等领域的专门人才。

  第六条 〔投资主体〕国家鼓励核电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各类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境外投资者参股投资核电项目,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控股核电装备制造、技术服务等领域,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国家实行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管理与监管制度。

  第七条 〔专业化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核电建设、运行和技术服务专业化发展。

  第八条 〔公众参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核电及其安全、核辐射防护和核应急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将其纳入国民义务教育体系。建立健全核电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核电厂建设、运行和核事故应急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国家坚持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核电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

  第十条 〔管理体制〕国家加强核电宏观管理与统筹协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核电管理,国务院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电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核电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依据与地位〕国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发展等需求,制定核电发展规划。核电发展规划是我国能源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核电相关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与实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综合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并发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省核电发展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规划协调性〕国家核电发展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水资源、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电力发展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规划修订〕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经评估确需要修订的,应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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