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编制说明】(3)
第三章 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项目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 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不得将承包项目的主要工作再次分包。 第二十条【分包管理】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加强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等,并且报电力企业备案; (二)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以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应当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四)不得安排劳务分包人员独立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人员配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员投入。未经电力企业同意,承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二条【安全投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备及器具准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由本单位提供的设备、车辆、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承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标准,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承包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编制专项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电力企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现场设置监护人。 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由电力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第二十六条【风险预控】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电力企业要求,具体开展并且持续改进承包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承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承包项目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安全教育】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承包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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