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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全国统一(3)

时间:2014-07-22 11:40来源:环保产业协会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意见》明确,各地区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
 
  ■充电政策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优惠政策 
 
  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补贴。
 
  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和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 
 
  有关地区为缓解交通拥堵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应当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优惠和便利。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创新模式 
 
  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及时总结推广科学有效的做法。 
 
  ■示范效应 
 
  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2014—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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