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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3)

时间:2008-06-10 10:12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五、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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