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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时间:2008-08-14 16:28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序  言
  本公约缔约方,
 
  意识到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及其越境转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
 
  铭记着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其复杂性和越境转移的增长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所造成的威胁日趋严重,
 
  又铭记着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这类废物的危害的最有效方法是把其产生的数量和(或)潜在危害程度减至最低限度,
 
  深信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管理包括其越境转移和处置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
 
  注意到各国应确保产生者必须以符合环境保护的方式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运输和处置方面履行义务,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
 
  充分确认任何国家皆享有禁止来自外国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处置的主权权利,
 
  又确认人们日益盼望禁止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在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处置,
 
  深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应尽量在符合对环境无害的有效管理下,在废物产生国的国境内处置,
 
  又意识到这类废物从产生国到任何其他国家的越境转移应仅在进行此种转移不致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并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才予以许可,
 
  认为加强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将起到鼓励其无害于环境的处置和减少其越境转移量的作用,
 
  深信各国应采取措施,适当交流有关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来往于那些国家的越境转移的资料并控制此种转移,
 
  注意到一些国际和区域协定已处理了危险货物过境方面保护和维护环境的问题,
 
  考虑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斯德哥尔摩)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理事会1987年6月17日第14/30号决定通过的《关于危险废物环境无害管理的开罗准则和原则》、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于1957年拟定后,每两年订正一次)、在联合国系统内通过的有关建议、宣言、文书和条例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内部所做的工作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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