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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时间:2008-09-01 10:26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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