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徐建 李义 联系电话:(010)66556289 66556274 电子邮件:trhjglbf@mep.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 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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