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国家能源局12月9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公示》。 该公示指出,为保障示范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拟定了《“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 《“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明确,由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秘书处单位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在国家能源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评审的组织工作。评审专家根据国家能源局专家库在随机抽取的基础上产生,与参评项目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共分三个阶段(预备、初评、终评)进行,具体详见公示全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公示 为落实《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和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的部署,有效促进能源和信息深度融合,推动能源领域结构性改革,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公开组织申报“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为保障示范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拟定了《“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2月9日至12月16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异议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依据的异议,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不正当要求,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010-88656858 010-88656085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2016年12月9日 “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中央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科技[2016]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障示范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示范项目评审以创新性、代表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为依据,具体如下: 示范项目的创新性。示范项目在技术手段、运营机制、商业模式等方面应具备一定的创新特征,可以起到产业示范引领作用。 示范项目的代表性。示范项目具备能源互联网产业的示范意义,可复制、可推广。 示范项目的必要性。示范项目应满足《通知》的要求,具备能源互联网的典型特征,符合能源互联网的建设目的。示范项目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要求,能够在2018年底之前基本建设完成。 示范项目的可行性。示范项目应具备相应的实施基础、技术条件、政策环境;技术方案、商业模式、示范内容可落地、可操作。 示范项目的经济性。示范项目应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财务指标,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特征,项目相关各方的投资计划应清晰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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