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6]181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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