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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12-22 19:3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家能源局 点击:
【摘要】国家能源局12月21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颁发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本通知所指配电网的范围依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确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通知。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二、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四)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3.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6.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7.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8.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3.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文件;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6.配电区域的证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图;

  7.配电网络分布概况;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其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9.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的承诺书;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的承诺书;

  10.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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