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水利局: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准入的任务,指导地方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意义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有利于从区域发展源头落实水质改善目标要求,是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区域开发强度,引导和约束各类开发行为,是强化政府空间管控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绿色化水平,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手段,要积极做好贯彻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为主线,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约束,以污染源防控为重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分区施策,找准当地影响水质改善目标的短板,强化源头防控、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加快实现水质改善目标,推进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改善质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实行最严格的源头环境保护制度,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 明确功能,保障落地。根据有关规划、区划确定的流域水质改善目标,针对具体区域的主体功能、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和水域水体功能,明确保护与发展定位,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保障差别化准入要求落地。 结合实际,精准施策。加强区域内产业梳理和筛选,以影响水环境质量的行业为重点,把水质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要求落实到具体行业,分解到具体准入条件上。 依法推进,政策协同。严格依法加强准入管理,强化禁止类、限制类环境准入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城乡规划及其他空间性规划的空间管制和准入要求,共同引导规范区域开发建设活动,形成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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